《嘉禾吏民田家》中常见种种统计与抄写的错误,4.57号简记小赤丘男子五河,佃二年常限田六十六亩,其中旱田十三亩,熟田五十三亩,凡为钱四千八百九十一钱。据嘉禾二年熟田亩收钱七十,旱田亩收钱三十七,实应收钱四千一百九十一钱。按,此处疑是抄写过录时发生错误。应收数“一百”误为“八百”,疑原文书中的“一”字粗头大尾,与“八”字一撇一捺草率连写字形相近,因而有可能将“一”误识为“八”。又,4.71号简记小赤丘男子邓春,佃田廿五亩,其中旱田五亩,熟田廿亩,凡为钱一千五百一十钱。实应收钱一千五百八十五钱。前例“一”误为“八”,此处“八”误为“一”,梁庾元威《论书》批评“晚途别法,贪省爱异”曰:“浓头纤尾,断腰顿足;一八相似,十小难分;屈等如匀,变前为草。”(《法书要录》,人民美术出版社,1986年。)周一良先生曾指出:“一八相似二语,所描写之现象,在凝重方整、隶意颇浓指书体中,不可能发生,必是解散隶体,行楷而带隶书风格者,始可存在。”(《魏晋南北朝史札记、晋书札记》,中华书局,1985年。)现走马楼简牍文字正是“行楷而带隶书风格者”,周先生在并未见到当时的墨书文字时能有此识断,确是卓见。但是,周先生所据《论书》版本似有问题。庾文“屈等如匀”,周著引文“等”字误为“笔”。谓“屈笔未详”。按,汉魏草书中“等”字有写做“”形或有变简省者,因此称之为“屈等如匀”。
拙文以窦通举荐私学谢达之版牍为例,考证孙吴时有“举荐版”制度。有的研究者认为,私学是特殊身份的人口,是逃亡户口,谢达被窦通没入为自己的依附人口,还推导出“私学作为非国家正户之一种,亦由逃亡户口产生。当地方豪强以逃亡户口为名,没入某人为私学,秉呈上举某人为私学文书,有关部门自应根据制度严加审查”这样一种制度。但此说显然找不到任何纸上材料与地下新材料的佐证,只是猜想而已。首先,该文说走马楼简牍中只有“私学”而没有“私学弟子”,这话就不对。今承长沙市文物工作队宋少华同志慨然允许,特公布一条有“私学弟子”的举荐版材料。
私学弟子、南郡周基,年廿五,字公业,任吏,居
在西部新阳县下
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下关清公扬张举
张所举荐的周基,南郡人,住在长沙西部都尉所辖新阳县下,未写明某某丘里。从南郡搬到长沙,比起窦通举荐的谢达从刘阳迁居临湘远的多。后汉末至三国战乱频仍,正是大动荡、大分化、大迁徙的时期,人口流动乃是正常之事。牍文所说“任吏”,应是指周基现在的身份,周基绝非“逃亡户口”。
还需要讨论一下“举”字的意思。有的研究者认为此处的“举”有“没入”之意,是因为将《周礼》郑注中的“举之没入也”断句为:“举之,没入也。”《周礼·地官·司门》“凡财物犯禁者举之。”郑注云:“犯禁,谓商所不资者,举之没入官。”这里的“举之没入官”作一句读,是承接“商所不资者”而言,意义是说商人不应经营的货物,取走它没收充为官有。很显然,这里的“举”就是取,与“窦通举”、“张举”之“举”是全然不同的,不能用郑注中之“举”来训举荐版文中的“举”。“举”之原义为生育抚养。典籍中关于生子言举、不举的例子甚多。后由原义又发展为举起来,抬起来,说的是物件的位置借助外力由低而高,由下而上。也可用于抽象的意义,如人的地位、职位由低而高,由下而上。又引深为举荐、提拔。在“举荐版”中,“窦通举”或“张举”都是举荐的意思。